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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热点问题 | 网络洗钱刑事监管

imtoken官网下载安装 2024-01-26 05:11:07

比特币成洗钱犯罪新手段_如何用比特币洗钱_比特币洗钱犯罪的原理

网络洗钱犯罪刑事处罚

王欣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洗钱犯罪分子依托金融科技和新兴金融产品的发展,衍生出不断创新且日益复杂的洗钱犯罪手段,这不仅影响了传统的反洗钱法律机制,也影响了传统的反洗钱法律机制。给处理洗钱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带来了挑战,也引发了许多新问题。 对此,我们应在司法理念上进一步增强对打击洗钱犯罪重要性的认识,在把握洗钱本质特征的基础上,辩证树立打击网络洗钱犯罪的司法理念,深入通过互联网的外观。 透明验证,并结合网络洗钱的特点进行刑事监管。

关键词:互联网洗钱国家安全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

全文

一、网络洗钱活动的出现和蔓延

洗钱是毒品交易的一个分支,是有组织犯罪和腐败的延续和不可避免。 70年代,不法分子洗钱的平台和载体主要是金融机构,手段也比较简单。 考虑到金融机构是洗钱活动的重灾区和监控犯罪资金流动的核心区域,早期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都将反洗钱义务重点放在金融机构身上。 例如,全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最权威的政府间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以下简称“FATF”)发布了第一版“40条建议” 1990.”,反洗钱的核心内容集中在“加强金融机构的作用”。在我国,1997年刑法第191条针对洗钱的客观行为列举了以下五种洗钱方式罪:(1)提供资金账户;(2)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工具和有价证券;(3)协助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转移资金;(4)协助(五)以其他方式掩盖、隐瞒犯罪所得的非法所得及所得性质、来源。 e个“助”和一个“罩”,前4个洗钱平台和载体都是金融机构。 可以说,上述洗钱犯罪行为的设定,符合我国当时所处的反洗钱时代背景。

随着时代的发展,国际社会和各国监管机构都制定了严格的反洗钱机制,以控制和享受犯罪所得和上游犯罪所得,避免打击和洗钱。断绝上游犯罪与“黑金”的联系,上游不法分子难免会寻找其中的薄弱环节进行洗钱活动。 可以说,每当一种金融服务或产品出现,在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一定会被天生嗅觉灵敏的洗钱者所利用。 随着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在法律机制上的加强,不法分子开始寻找其他洗钱渠道,以切断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交易的溯源链,如交叉组合使用银行、证券、保险、非银行支付、房地产、珠宝和贵金属交易等各行各业,尤其是利用日新月异的科技发展技术,已成为一种新的洗钱方式。 面对洗钱手段不断更新和复杂化的形势,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都与时俱进地进行立法应对和法律规制。 例如,为了有针对性地应对新出现的洗钱威胁,FATF分阶段修订了“40条建议”。 1996年,针对不断变化和更新的洗钱趋势和手段,FATF首次修订了“40条建议”,具体在第13条建议中,要求各国特别关注伴随洗钱的新技术通过新技术,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新技术被用于洗钱。 随后,在2012年版的“40条建议”中,FATF还专门设置了第15项“新技术和虚拟资产”,更具体地要求各国和金融机构识别和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1)开发新产品、新业务和新交付机制; (二)新产品、新技术在现有产品中的应用,或者技术在研发中的应用。 金融机构应当在推出新产品、开展新业务、应用新技术(在研技术)前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适当措施管理和降低风险。 又如,“9.11事件”后,美国强调反洗钱是国家安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5年,由美国国土安全部、财政部、司法部、美联储和美国邮政总局反洗钱专家组成的工作组发布了《美国洗钱威胁评估报告》, ”其中通过银行详细列出了犯罪分子。 商业、汇款、支票、货币兑换、汇票、储值卡、在线支付系统、非正式转账系统、大规模现金走私、贸易、保险公司、空壳公司、赌场等13种洗钱方式。相对成熟的“黑钱”混入金融机构系统的手段还包括利用全球支付网络和互联网的新型洗钱手段,因此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反制措施。

在我国,除了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的传统方式外,当前网络洗钱犯罪活动也日益增多。 特别是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前沿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洗钱犯罪手段不断更新换代,隐蔽性和破坏性不断增强。 2021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6起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以更加形象具体地指导洗钱案件实践,提炼突出亮点。指控和法律适用的证明条款。 其中,第2号“雷某、李某洗钱案”指出,在实践中,除利用银行支付结算业务等多种手段实施洗钱犯罪外,还有利用汇款、托收承兑等方式实施洗钱犯罪。 、委托等方式利用第三方支付、第四方支付等互联网支付服务,代收款项或者开具票据、信用证,实施洗钱犯罪; 将犯罪所得和收益转换为境外法定货币或财产,是一种新的洗钱手段。 同时,通过境外虚拟货币服务商和交易所可以实现虚拟货币与法币的自由兑换,虚拟货币也被用作跨境洗钱的新手段。 [1] 可以说,洗钱搭上了高速发展的信息网络“快车”后,为应对洗钱刑事案件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需要把握其本质特征洗钱的特点,结合网络洗钱的特点。 刑法规定的特征。

二、网络洗钱的特点与挑战

新技术的广泛应用给传统金融业务模式带来重大变革比特币洗钱犯罪的原理,也必然对传统的反洗钱机制带来挑战。 首先,当银行普遍使用互联网方便客户开立或使用银行账户时,虽​​然银行有义务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但互联网带来的面对面客户服务的减少对客户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传统的反洗钱机制。 尽职调查业务带来挑战; 其次,在线支付服务功能的出现,在国际间个人之间快速便捷地转移资金的同时,也跨越了国家之间的管辖范围。 这些服务可能会给执法部门或其他法律行动带来困难; 三是依托信息网络活动的发展,第三方支付工具、虚拟货币等新业态也应运而生,具有即时、远程、匿名的特点,资金大规模快速流动,经常被滥用受洗钱犯罪分子的影响,信息网络已成为洗钱犯罪的重灾区,对现行反洗钱监管机制和实践提出了巨大挑战; 最后,在线赌博和跨境赌博在提供高科技账户服务的同时,也为洗钱提供了更多机会,例如赌场的非法活动通常是客户精心策划交易以规避记录或报告门槛,或使用代理进行多笔套现与匿名人士交易,或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以隐瞒黑钱来源。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为例。 比特币从诞生之日起就具有其独特的交易特性,即匿名性、去中心化和跨国性。 这是比特币区别于传统货币的重要方面,也是比特币带来的洗钱风险的重要来源。 具体来说,传统的资金交易都是基于实名认证的银行账户之间的转账,彼此之间的交易可以通过后台实名认证直接与实体对接。 相比之下,比特币的匿名性则表现在彼此之间确实发生交易,但无法与现实世界中的实体和个体机构相联系。 这种匿名性使得交易双方都不知道实际的交易人,这使得客户身份识别业务难以实现,也使得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无法实施,这自然符合透明度现代反洗钱机制所需的可追溯性。 它们之间的对峙,给反洗钱义务的履行带来了根本性障碍。 此外,比特币的跨国性造成了国际社会对比特币监管的混乱和真空。 世界各国对比特币的态度各不相同,导致国际合作与援助机制难以应对反洗钱。 法律协调机制带来挑战。

在我国,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在一段时间内成为鼓励创新的热点领域。 金融机构,特别是支付机构和网络借贷机构,广泛依赖新技术提供服务,主要用于客户识别、交付渠道和交易执行。 虽然我国相关规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在开展新的金融业务、采用新的营销渠道或使用新技术之前进行风险评估,并且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部分保险公司涉及跨境汇款、电子银行、现金和其他业务领域 能够识别易受洗钱威胁的产品或服务,但大多数金融机构认为非面对面业务(包括在线业务)是易受洗钱威胁的交付渠道。 同时,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支付机构、网贷机构等对新产品洗钱风险管理不当,认为非人脸识别存在挑战。面对面客户和非居民客户,尤其是在网络借贷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时。 支付机构介绍的客户在支付时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特别薄弱,因此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 正是基于以上因素的综合考虑,2019年4月,FATF评估组将我国实施第15条建议“新技术和虚拟资产”的情况评为“部分符合”。 [2] 此外,在FATF对全球成员国进行的第四轮互评体系中,设定了11个“有效性”评级的直接目标。 其中,对于第四个直接目标“预防措施”,FATF评估组在对我国实施多方面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后,给出了最差的“低水平”等级。 [3] 根据FATF相关程序要求,我国必须在互评后续整改期间,采取措施完善新技术防范和打击洗钱方面的薄弱环节,使上述低-计分项将纳入FATF后续再评估报告。 评级提升至标准级别。 值得肯定的是,经过我国各部门的共同努力,2020年10月1日比特币洗钱犯罪的原理,第十五届“新技术和虚拟资产”等三项“部分符合”的评级由“部分符合”提升至“基本达标”,体现了我国整改的效果。

三、对网络洗钱犯罪刑事规制的思考

在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司法官员普遍认为洗钱是一种完全依附于上游犯罪的下游犯罪,造成了“重上游、轻下游”的观念落后。 FATF评估组在对2019年我国“查处洗钱”多方面成效进行评估时,在肯定洗钱定罪数量不断增加的同时,认为我国对资金的追踪是为了最终认定谓词罪行。 起诉频率不高,指出与大量上游犯罪相比,这是低的。 我国也认同这一结论,说明我国司法人员观念比较保守,有必要提高洗钱适用意识。 [4] 可以说,司法实践中打击洗钱犯罪的陈旧局面与司法人员早期的执法观念密切相关,必须从多方面加以改变。 值得肯定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2日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大对切实改变“重犯罪事实、轻洗钱犯罪”的做法,在办理上游犯罪案件时,要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犯罪。

鉴于洗钱的危害性和日益严重的形势,我国一直高度重视打击洗钱犯罪活动,并在多个层面做出了努力。 尤其是2014年总体国家安全观确立后,我国对反洗钱重要性的认识开始有了质的提高。 开始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国际政治稳定的总体战略高度认识反洗钱问题,并将制度落实到位。 设计。 2017年4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34次会议审议,将“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偷漏税监管体制机制”列为重点工作深化改革,明确提出:“反洗钱、反逃税、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管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保障,是金融业双向对外开放的重要手段。 为此,我们需要在观念上进一步增强打击洗钱犯罪重要性的认识,在对网络洗钱犯罪的刑事监管中表现出积极的应对。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洗钱犯罪分子依托金融科技的发展衍生出不断创新且日益复杂的洗钱手段,导致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困难重重。 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在基本层面厘清本质与表象的辩证关系。 在金融领域,普遍认为互联网改变了金融生态,尤其是渠道的拓展和交易方式的改变,但这并不能改变金融的基本功能和本质。 [5] 基于这种认识的原则,我们可以认为网络洗钱犯罪并没有改变洗钱犯罪的本质。 我们在认识和应对新型网络洗钱犯罪时,需要辩证地树立打击网络洗钱犯罪的司法理念。 如果你被互联网的“外衣”弄糊涂了,你应该进行一针见血的复习。

最后,自我国1997年刑法第191条确立洗钱罪以来,刑法的3次修改均着重扩大上游犯罪范围,将洗钱定为刑事犯罪。 对洗钱犯罪行为的规制仍停留在20多年前通过金融机构洗钱的框架内,规制模式明显滞后,落后于我国反洗钱斗争的实际需要罪行。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颁布了《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以其他方法掩盖、隐瞒犯罪性质和来源”的定义进行了细化。收益及其收益”。 “袖珍型”表格具体列举了六种不经过金融机构的洗钱方式,但仍未涵盖我国后续新兴的洗钱方式,包括新近兴起和蔓延的互联网洗钱方式。 鉴于此,随着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发展,在洗钱方式瞬息万变、国际社会调整反制措施的新形势下,我国也应有针对性地跟进和调整刑法法规。 然后在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的洗钱方式中变得僵化。

笔记:

[1] 见孙凤娟:《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央银行联合发布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检察日报》2021年3月20日。

[2]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轮相互评估报告,2019 年 4 月,第 22 段,第 3 段。 290-300,标准 15.1。

[3] FATF,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轮相互评估报告,2019 年 4 月,第 318 段。

[4] 见王鑫:《刑法修正案(十一)立法发展及其对洗钱的辐射影响》,《中国刑法学报》,2021年第2期。

[5] 见朱小黄:《互联网可以改变金融生态,但不能改变金融的基本功能》,新浪财经http://bank.cnfol.com/yinhangyeneidongtai/20201211/28582822.shtml,最后访问日期: 2021 年 6 月 5 日。

*本文发表于2021年7月《中国检察官》杂志(经典案例版)

制作人 | 赵培贤

编辑| 余莹莹

审计 | 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