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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分叉维权一案”终审判决:原告胜诉赔钱

imtoken最新下载 2024-01-26 05:11:07

摘要:2018年12月10日,我国首例因比特币分叉引发的投资者诉交易平台案结案。原告取回了被交易所“作废”的比特币现金,但“赔偿其比特币现金价格损失”的主张被驳回。

比特币“分叉维权第一案”终审宣判:原告赢了官司输了钱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分叉”一词在区块链世界中被赋予了新的价值。

2017 年,比特币 (BTC) 从比特币现金 (BCH) 中分叉出来,这意味着每个比特币投资者的账户上都将拥有等量的比特币现金。

随着加密货币市场牛市的风起云涌,这两种主流货币的价格也随之上涨,那些“左手BTC,右手BCH”的投资者当年赚得盆满钵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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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个人投资者李军(化名)在这件事上陷入了困境。 2017年初,李军通过交易所OKCoin货币银行购买了38.748个比特币,一直保持原状。 2017年8月,比特币网络的比特币现金分叉顺利完成。李军本应该收到等量的比特币现金,但是因为第一时间没有在交易所收到,所以被“作废”了。

无辜的​​李军带着请愿书将OKCoin告上法庭。经过一年的起诉、一审、上诉、终审,李军胜诉,但赔钱。法院判令 OKCoin 赔偿李军 38.748 比特币现金。但李军提出的“赔偿其比特币现金价格损失”的诉讼请求在终审中被驳回。

比特币现金价格下跌损失,为什么不支持?为什么被告OkCoin辩称“李军没有资格获得比特币现金”?法官以什么理由作出最终判决?合适吗?

本次合同纠纷被称为“比特币分叉一案”,法院的判决依据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司法机关对比特币的态度。然而,围绕诉讼的争议并未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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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的发展

2017年1月12日,李军(化名)从数字货币交易平台OKCoin购买了38.748个比特币。 .

2017年7月18日,OKCoin发布《OKCoin关于比特币分叉处理方案的公告》,提醒投资者比特币将分叉“衍生”产生比特币现金(BCH)。

2017年7月25日,OKCoin承诺,如果用户在2017年8月1日20:20之前在用户账户中持有比特币,OKCoin将提供用户拥有的比特币数量。等量的比特币现金。

2017年8月1日,OKCoin宣布承诺结算比特币权益,要求投资者在OKCoin账户中收取比特币现金,并承诺所有收到的比特币现金将直接打入用户的OKEx现货账户。

但李军在提取比特币现金时,发现网页上的“领取”按钮消失了,无法再领取比特币现金。他从OKCoin客服处得知,比特现金收款渠道已经关闭,由于之前没有收到比特现金,以后也收不到了。

李军想提现的那天(2017年11月25日),1BCH≈9,017.78元,然而BCH在2018年7月12日已经跌到4,631. 25 美元。

遭受巨额损失后,李军将OKCoin告上法庭并投诉。

李军要求OKCoin的法人乐库达公司履行合同,将38.748比特币现金(BCH)存入其个人账户,并要求乐库达公司赔偿38.748比特币现金损失约17万元。

2018 年 8 月 10 日比特币交易提现被驳回,诉讼结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乐酷达公司应赔偿李军38.748比特币现金比特币交易提现被驳回,但不支持李军“赔偿其比特币现金价款损失”的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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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现金跌至“一文不值”,为何这部分损失不保。不服判决的李军决定上诉。

但2018年12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李军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争议一:比特币是否受到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了解李军主张的法律依据至关重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民事判决书中写道,本案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是本案原告基于什么权利交付比特币现金。

虽然比特币本身不包含内在价值,但比特币的持有者需要通过数据库中记录的信息来行使权力,这些信息是由全网分发、存储和确认的。但鉴于我国现行法律在物权法中并未将比特币等网络虚拟财产定义为“物”,基于物权的法律原则,原告不能要求被告交付比特币。根据所有权的法律规定,由比特币的“分叉”生成。现金。

注:所谓物权法理,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造。

然而,比特币交易在现实中是存在的。在网络环境下的商品交换过程中,比特币的价值取决于市场对比特币作为交换媒介的信心。因此,比特币属于合同法。交易对象具有应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

OKCoin 在 2017 年 7 月 25 日的《OKCoin 关于比特币和 BCH 处理计划的公告》中对比特币现金的分配原则做出了承诺。

也就是说,李军之所以能够拿到分叉产生的等值比特币现金,是因为虚拟货币是合同法下的交易对象,具有应受法律保护的“公民利益”。 OKCoin的承诺公告成为法庭证词。

Chainlaw律师团队负责人庞立鹏律师告诉链得得App,法院的上述判决实际上否定了“比特币是财产或产权对象”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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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恰当的表述应该是“由于物权法律原则的存在,不能将虚拟货币视为物权客体的规定,从而声称分叉产生的BCH是果实” BTC 的权利,并以此为由在司法上主张权利。”

在物权法保护方式不可行的前提下,法院只能寻求通过债权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庞立鹏指出,本案有两种基本的债权债务关系:

一:基于比特币现金所属区块链系统中所有人的共识,比特币持有者在分叉时有权要求其他区块链用户承认其对比特币现金的权利;

第二:由于OKCoin平台承诺向用户“发行”(实际上是协助获取)比特币Cash,符合条件的用户有权要求其履行承诺。

也就是说,比特币分叉后,原比特币持有者自动获得比特币现金,这是技术层面的必然结果。其背后是所有区块链用户的共识。而OKCoin随后以公告的形式向用户承诺“发行比特币现金”。

因此,这两点成为支持李军拿到比特币现金的重要依据。在庞立鹏看来,所谓向用户发行OKCoin,其实是为了协助用户获取。

争议焦点2:为何“赔偿比特币现金价格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李军准备在2017年11月25日提现比特币现金,届时1BCH(比特币现金)≈9,017.78元;

李君我觉得,按照这个差价算,我损失了近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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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李军获得比特币现金的权利并非基于交易,而是基于乐酷达承诺执行比特币分叉规则,因此不存在“损失” . “考虑的依据。其次,众所周知,比特币等虚拟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特定范围内的价格波动不构成“交易完成后可以获得的收益”。合同法中的“合同”。

因此,一审法院不支持李军的损害赔偿请求。为此,李军提出上诉。

从二审法院的判决可以看出两个判决:

首先,由于比特币现金的价值波动较大,各方与之交易的时间也不确定。因此,当事人主张的差价损失当然不是确定性的。

其次,OKCoin没有及时提供提现和结算服务,比特币现金的最终交易结果当然也不确定,也不符合合同法关于损失“可预测性”的规定。

庞立鹏指出,一审判决实际上认定Kuleda(OKCoin交易平台的主体)不履行义务与原告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确定。

判断两个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最简单、最直观的方法是“如果没有A就没有B,那么A就是B的原因”。

本案中,如果酷力达公司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相应义务,冯亦然有机会避免相关损失。因此,我们可以认为,乐酷达未能及时提供提现和结算服务,是冯怡然未能及时卖出比特币现金止损的原因。

违约赔偿的目的是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状态恢复到违约发生前的利益状态,而违约赔偿中需要“填补”的损失就是差额违约前后的利益状态之间的关系。

也就是说,双方需要考虑的是两个时间点之间的价格差异。无论BCH价格在上述两个时间点之间如何波动,案件的最终结果都是确定的。即判决生效时,BCH的价格远低于原告正常发行OKCoin时的价格,因此造成的BCH价格贬值,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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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审判决,我国《合同法》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的赔偿应当等于违约造成的损失金额,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不得超过违约方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合同签订时。”

本条所称“合理预见原则”的适用以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为前提。

目前对于合理预见的内容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只要可以预见损害的类型和性质,也有人认为该原则要求违约方预见损害的数额。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界定,如何适用该原则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不可否认,OKCoin平台是专业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应该履行更高的注意义务。

庞立鹏表示:“综上所述,基于现有材料,我们认为二审法院不支持原告请求Kuleda赔偿比特币价格损失的请求是值得商榷的。”

庞立鹏说:p>

争议焦点3:比特币定义不明确时如何保障人身权利?

回顾本案,比特币的性质尚不明确,而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将比特币规定为物权法中的“物”,所以如果基于合法产权的原则,李军的诉讼已经还没开始输。

但是,随着区块链网络中“分叉”的共识以及OKCoin在公告中做出的“提现”承诺。法院表示,比特币是合同法下的交易对象,应该受到保护。

当李军提出“赔偿比特币现金价格损失”时,法院驳回李军不符合合同法对损失“可预测性”的规定。

链法律师团队负责人庞立鹏律师告诉链得得APP,对于虚拟货币的所有者而言,本案为他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参考,即使法律不将虚拟货币视为当事人仍可依据合同法和债权侵权法的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协议是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的重要原因。当事人在获取或使用虚拟货币时,应注意合约的作用,为其合法权益增加保障。

他指出,从法律从业者的角度,要重视基础问题的研究。由于基于区块链产生的虚拟货币是新生事物,其法律性质尚不明确,相关争议的主张权利依据尚待厘清。这些问题需要法律界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本文为链得得App独家首发)